西安市吉兆春皮肤医药博物馆章程

2021-10-29


西安市吉兆春皮肤医药博物馆章程

   录

第一章   总则

第二章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三章  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四章   法定代表人

第五章   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

第六章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与劳动用工制度

第七章   章程的修改

第八章  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

第九章   附则

第一章   总则

第一条   本博物馆的名称是西安市吉兆春皮肤医药博物馆。

第二条   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,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。

第三条   本博物馆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

守社会道德风尚,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,提供诚信服务。

本博物馆的宗旨是以教育、研究和欣赏为目的,收藏、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中医药和皮肤美容知识,弘扬中医药文化,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   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;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文物局。

本博物馆按照《博物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

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及

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 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西安市高陵区中小企业聚集园C-4五楼。

第六条  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   举办者、开办藏品、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  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西安市康春皮肤病疑难病综合研究所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事会、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;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

告;

(四)可以依法以举办者的姓名、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。

       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;

(二)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;

(三)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;

(四)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,不得抽回、撤回、

转移所提供的藏品、资金等资产;

(五)不得要求分红。

第八条   本博物馆开办藏品: 639 件(套);开办资金:50万元。

第九条   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:

(一)藏品收藏:古籍善本、医药器具、药品标本等;

(二)陈列展览:基础展览、临时展览;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(三)学术研究:从事皮肤医药方面的研究;

(四)社会教育:专题讲座、流动展览、实际操作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第十条   举办者向博物馆提供的藏品,应依法办理财产权

转移手续;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,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

验资。开办藏品、资金转移手续完成后,相应藏品、资金等资产即为本博物馆法人财产。

第十一条   本博物馆成立后,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。

出资证明书内容包括:(一)博物馆名称;(二)博物馆成

立日期;(三)博物馆注册藏品、资金;(四)举办者的名称及

其提供的藏品、资金和出资日期;(五)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。

出资证明书由博物馆盖章。

第三章  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二条   本博物馆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名,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三条   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代表、职工代表

和社会人士代表(政府部门代表、专家代表、公众代表)组成,

理事来源、名额和产生方式为:

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代表3名,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

者)推选产生;

职工代表1名,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;

社会人士代表1名,通过邀请的形式产生。

第十四条  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制订、修改博物馆章程;

(二)制订、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

确保博物馆的宗旨、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;

(三)制订、审议博物馆收藏、展览、科研、教育的方

针政策,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;

(四)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

藏品及文物的知识;

(五)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议和批准各项内

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;

(六)审议、批准、监督博物馆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,

对博物馆重大财务支出、募集资金、增加开办资金等事项行使

决策权,监管博物馆法人财产,确保博物馆拥有独立、稳定的

法人财产权;

(七)审议、批准、监督博物馆征集、接受捐赠和处置

藏品的有关方案,监督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,确保博物馆藏品

妥善管理和有序传承;

(八)选举产生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九)聘任或解聘馆长,根据馆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

博物馆的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;

(十)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、内部机构设置方案;

(十一)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拟定下届理事会组织

方案,主持理事会换届事宜;

(十二)决定博物馆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,在博物馆终

止时负责拟定藏品及法人财产处置方案;

(十三)为博物馆运营筹集保障经费;

(十四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。

第十五条  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六条 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

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七条   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 2 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八条  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

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,

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

范围。

第十九条  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

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博物馆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三)藏品注销及处置。

凡接受政府资助的藏品、资金等资产的处置,需经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的同意后,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条 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

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

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

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;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理事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二条   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本馆内设机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   本博物馆设监事,其成员为3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博物馆职

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产生。

理事、馆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依法监督理事会、馆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;

(二)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三)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,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;

(四)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
(五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,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七条   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、管理运行的需要,

设置内部机构,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:

(一)综合部。职能招聘、人事、财务、宣教、公众教育等。

(二)业务研究部。职能科学研究、成列布展、藏品保管、安全保卫。

第四章  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八条   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吉韵萱。

第二十九条 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;

(三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证书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定

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五章   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

第三十条   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公众,

以有限收藏为原则,制定收藏政策、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,

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。

藏品主要类别如下:

(一) 古籍善本;

(二) 医药器具;

(三) 药品标本;

(四) 皮肤科杂志。

第三十一条   本博物馆藏品取得方式包括:

(一)购买;

(二)接受捐赠;

(三)依法交换;
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。

第三十二条   本博物馆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。

第三十三条   本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四条   本博物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为

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,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、利用和管理。

第三十五条   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

整记录,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。藏品属于文物的,区分文物等级,单独设置文物档案,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。

藏品账目及档案、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

第三十六条   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,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。

使用藏品时,以藏品安全为前提;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,以服从安全为原则。

第三十七条   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。法定代表人、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,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。

第三十八条   本博物馆对藏品注销从严掌握、谨慎处理。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,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:

(一)不够本馆收藏标准的;

(二)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。

第三十九条   本博物馆注销藏品,需由馆长提出申请,组

织专家组评估,经理事会审议、批准,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。

注销文物藏品,应严格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。

有政府部门代表参加的非国有博物馆理事会,在审议注销文物藏品议案时,政府部门代表享有一票否决权。

第四十条   本博物馆对已注销的藏品,可通过捐赠、移交、交换、出售、返还或销毁等方式依法处置。

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应当与注销藏品申请一并经理事会审议、批准,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。

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。

本博物馆举办者、理事、监事、馆长、职工或其家庭成员

及其他利益相关方,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

品。

有关注销决定、注销藏品处置方案、处置结果等全部记录,

须永久妥善保存。

第四十一条   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

他形式的补偿、收益,仅限用于本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和保护,不得用于其他方面。

第四十二条   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藏品信息和知识。依

托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,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知识

传播活动,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、理念和措施,保证

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所呈现的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科学,符合学 术研究、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。

第四十三条   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10个月以上;

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。

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、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。

第四十四条   本博物馆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报告,公开本

博物馆的组织情况、藏品情况、展览活动情况、资产管理使用

情况和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等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章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用工制度

第四十五条   本博物馆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六条   本博物馆不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

动。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,

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(陈列、活动)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,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,不能损害观众利益。

第四十七条   本博物馆应当制定法人财产管理制度,并建

立法人财产清单,清单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。本博物馆的法人财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四十八条   本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博物馆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

会计监督;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的法人财产管

理情况(包括藏品管理情况、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)专项审计。

第四十九条   本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

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条   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一条   本博物馆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

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按

照《博物馆条例》有关规定,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藏品、陈列展览等备案材料。

第五十二条   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、管理运行的需要,

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工。

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本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,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活动。

第七章   章程的修改

第五十三条   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五十四条   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15

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  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

第五十五条   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,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;

(二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
第五十六条   本博物馆在理事会关于博物馆终止的决议通过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

第五十七条   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

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资

产和债权债务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八条   本博物馆终止后,藏品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信。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接收,由业务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博物馆,并向社会公告。

其他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
第五十九条   本博物馆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

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

第六十条   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

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九章   附则

第六十一条   本章程2018年4月28日经西安市康春皮肤病疑难病研究所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二条 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三条 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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